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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前工资 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由于疫情原因,很多单位采取了缓发工资以渡过难关。如今,经济形势转好,有单位开始补发之前的工资。

如果是单纯的补发当年度的以前的工资,很好计算个税,也没有多少争议。但是如果是补发上年工资呢?是应该回到实际月份计算个税,还是在实际发放月份与当期工资合并计税?

很多人不清楚,甚至有一些争议。不过税局就这方面的问题,也出过几个答疑。整理出来给大家参考下。

第一个:河北税务局给的答复。

问题是:7月的时候补发了2019年上半年的工资,补发的工资怎么计个税?如果算在新的年度,个税会多不少。

河北省税务局给的最新答复是: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个税申报所涉及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跟工资所属期没有关系的。

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是税款所属期,而税款所属期的下月则是该税款的申报期。

所以,工资什么时候发放的,就什么时候计税,并按规定申报。

第二个是,厦门市税务局给的答复。

问题是:公司欠工资一年,并没有申报个税。现在想要补发2019年的部分工资,该怎么样申报个税?

厦门市税务局给的答复是:

1、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

2、如果不属于1所说的情况,则发放工资的当月是税款所属期,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同时,江苏税务和山东税务,也遇到过类似的咨询,答复方面也差不多。

所以,工资个税问题,跟几月份的工资关系不大,啥时候发放才是重点。也就是,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你了解了吗?

标签: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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