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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法》领域的一项制度探索,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给那些迫切需要救助的职工带来福音。不过,这项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将非法用工纳入先行支付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层面上,已经明确了非法经营单位的劳动者也应该得到平等保护。非法用工错的是单位,而不是职工,先行支付制度要面向的应该是所有劳动者,要一视同仁,而不是人为的有所取舍,先行支付的大门不应该向他们关闭。

工伤保险采用无过失补偿原则,受伤的职工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而不用纠结工伤事故是否存在过错。因此,未参保的职工应该和参保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将非法用工单位的受伤职工全部纳入到先行支付的范围之内,使伤病者得到及时救助,这样才能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项制度真正惠及于全民。

合理认定“第三人不支付”的情节及方式

相关部门可以有选择性地参照适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相关情节,尽快出台政策细化认定“第三人不支付”的情节,也可以通过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或发布已认定为“第三人不支付”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还可以参考国外先行支付制度,实行不支付的“举证倒置”,降低举证难度。允许受伤职工只要完成工伤认定,就可以申请先行支付,而相关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完成,工伤职工只需说明第三人不予支付的相关资料及信息,这样就可以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

合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建议将工伤保险中“第三人不支付”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中的先行支付项目范围进行统一,不再区分“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只先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劳动者获得及时救治。对于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这样就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设立的目的,既能让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又可以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建立切实有效的追偿机制

从本质上讲,先行支付只是垫付性质,支付后必须追偿,而建立一套完整的追偿机制是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建立专门的追偿队伍,赋予他们更多的行政执法权力,这样社保经办机构才能利用行政强制力对涉及相关责任的个人、企业积极进行追偿,增加先行支付追偿的效果。

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在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主导下,加强同劳动监察、司法、公安、银行等多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共享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各方职能。对于那些有能力却恶意不偿还工伤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向公安部门通报,让公安部门及时介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也提高了追偿力度和追偿的有效性。

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可以根据追偿的结果将那些有能力却恶意不偿还先行支付基金的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列入失信名单,只要被列入到失信名单,便可以限制相关责任人的出行、出境、贷款等行为。还可以定期将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倒逼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积极主动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金额。

标签: 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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